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发展
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教学资源满足需求
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各转入专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招生数量低于计划的专业,转出量原则上控制在5%左右;招生数量高于计划的专业,应充分考虑班容量和教学资源配备情况,转入量原则上控制在3%左右。
(三)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二、转专业的条件
(一)转专业基本要求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为我院在读一年级的专科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相关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后能发挥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
2.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5.由招生时所在生源省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6.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7.单列录取标准,按特定方式和类别(如国防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招收和培养的;
8.从外校转入我院对应专业的;
9.“3+2”考试选拔入校的学生;
10.未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学生(符合本办法列明的特殊情况、允许优先申请转专业者除外);
11.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学生具备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优先申请和办理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2.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3.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因原修读专业无对应年级的;
4.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招,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一)公布选拔条件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第16周,各二级学院将本学院各专业转入条件、考核办法及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数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并公布,并发布具体的转专业通知。
(二)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生根据教务处转专业工作通知进行申请,填写《就学变动审批表》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转入专业特长的有效证明材料等,第17周送交所在二级学院。
(三)审核转专业资格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第18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完成资格初审,将学生申请材料和转专业考核安排一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并审核二级学院递交的转专业材料,第18周将有关材料送达拟转入二级学院,由拟转入二级学院进行考核。
(四)组织考核选拔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第19周,拟转入二级学院根据公布的转专业考核办法,自主组织考核选拔,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将确定的拟接受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五)确定名单并公示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第19周,教务处审核二级学院拟接受学生名单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的转专业材料报学院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第20周,教务处将学院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转专业名单的转专业申请,上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并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六)办理结转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第20周,各二级学院收到教务处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在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到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学习。
二级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的交接及后续工作。
四、其他事宜
(一)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等。旷课、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受到处分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除符合本办法列明的特殊情况、允许优先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以外,其余学生只能在入学后第一学期第16周提出申请。
(三)所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转专业申请一经学院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他专业。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四)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毕业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
转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系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已修课程可计入选修课,其成绩按课程实际成绩记载。
转入新专业后,如有应修读而未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生应在一年内通过课程考核,考核办法由转入学院确定。
(五)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学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