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存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高考准考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学校以书面形式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由招生处、学生处、二级学院执行。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进行各项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2.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报到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在规定报到日期持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时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学籍注册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学籍注册工作。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须缴纳当年学费及其他费用。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在校选课、上课、考试及获得成绩等相关权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采用申请贷款或缓交等其他资助形式的学生,可凭贷款或缓交手续到所在二级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逾期四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需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不记学分。学生所有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具体要求见《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不可跨类代替。必修课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该类的每一门课程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本人的专业方向及兴趣爱好选择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成绩考核在期末或课程结束后进行,具体由教务处和二级院部安排。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堂表现和技能考试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按《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且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该课程的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缓考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档后,方能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如有特殊情况多修或少修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最终打印出的课程表为准。
第四章 补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打破单一补考制,实行补考与重修相结合。
第十五条 必修课补考与重修
(一)必修课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且高于45分(含45分),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二)必修课考核成绩低于45分,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三)必修课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六条 必修课重修规定
(一)重修考核不及格,可继续申请缴费重修;
(二)重修需根据学分缴纳重修费;
(三)学生重修应在选课之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并经教务处审批后,学生方可缴费。未缴重修费者不得跟班听课和参加重修课的考核;
(四)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重修一般不得免听。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三二连读转段、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单独招生、春季高考等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艺体类或按艺体类招生不得转到普通类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组织实施
教务处代表学校统筹学生转专业各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整结果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转专业各项工作。转专业具体程序参照《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患病学生转学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处于毕业年级的或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者;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者;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六)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山东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等);
(七)跨学科门类者;
(八)应予退学者;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到其他高校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签批,并在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商请拟转入高校。
省内转学的,由拟转入高校学籍管理部门报山东省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我校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由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的,我校教务处会同招生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每年4月中下旬和10月中下旬集中审核办理学生转学事宜。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我校三年制高职学生最长学业年限为五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研究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伤病和创新创业休学累计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学生在校时所属二级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就学变动审批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审批。因伤病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创新创业休学者,需提供完整的创新创业计划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再对其行为和安全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各二级学院应与其所在部队、学生家长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复学需要填写《学生就学变动审批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创新创业休学者,复学时需提供创新创业报告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持保留学籍证明、退役证明等材料申请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视其所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经过补考后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
凡留级的学生,按规定交纳留、降级重读费。
第三十三条 凡须留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留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决定。学生不得自行挑选专业。
第三十四条 留级学生原已学课程成绩达到合格的,可以申请免考。留级学生,无特殊情况在留级的当学期,不得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应当先办理留级手续后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超过者,应予退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休学、重修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该休学未休,一学年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累计旷课课时总数超过50节者;
(六)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已修但未获学分必修课程(首次补考后不及格或重修)累计四门及以上不合格者;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需要填写《学生就学变动审批表》,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事宜。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离校或因各种原因达到自动退学条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形成退学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后报教学副院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我校网站、媒体等发布
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带回;
(二)退学的学生档案由二级学院封装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学历证书和学历电子注册需登记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教务处将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更改。
第四十二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修够学分或有违纪处分在毕业前未解除,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课程或者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新学习、考试或重新答辩(重做)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到期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最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 肄业
肄业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在我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学历。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情况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学校不予补发,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