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大学生创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当前的重要政策,全国掀起创业创新的时代潮流。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参与创业创新,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潮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创业的成败兴亡。本文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和创业初期可能面临的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希望对大学生创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建议。

       一  创意保护
       大学生创业通常起源于一个独特的创意。通过观察社会和自身体验发现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知识提出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可商业化的独特方法,这种方法可称为创意。例如,ofo共享单车的创业项目中,大学生戴威针对自行车固定桩导致的自行车借还点车辆分布不均的问题,提出无桩借还的方式,便利自行车借还。创意经济已经成为新兴经济的重要增长引擎。创意作为大学生创业的前哨,是大学生创业的起点,应识别其法律地位,寻求法律保护。
       创意通常体现为抽象的思想,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甲有一个自行车无桩借还的创意。这个创意本身不构成《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需满足独创性表达的要求,因此,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若甲将其“无桩借还”的创意详细表达出来(口述或书面都可以),形成《自行车无桩借还商业计划》。该《自行车无桩借还商业计划》若满足独创性的表达,则构成作品,甲对其创作的《自行车无桩借还商业计划》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但是,著作权保护不包括他人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若第三人实施了《自行车无桩借还商业计划》,不侵犯甲对《自行车无桩借还商业计划》的著作权,甲不得依据其对《自行车无桩借还商业计划》的著作权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创意也可能体现为商业模式的创新。很多创业项目之所以成功,其重要原因是运用了新的商业模式,例如,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商业模式创新通常带来先获得市场份额竞争优势,但是,商业模式的提出人通常不享有对商业模式的专有权利。
       不得不承认,创意是创业的核心,那么如何保护创意?在创意未公开之前,可以考虑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创意。创意若要获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需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构成要件。实践中主要须对创意采取保密措施。例如,当甲携自行车无桩借还的创意寻找合作伙伴时,要求对方进行保密,例如在文件上标注保密标志、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等。但是,创意一旦公开,就无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因此,又不得不承认,保护创意最好的方式是将其最好地执行。
     【相关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  品牌创建

       品牌消费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消费特点。品牌具有承载商誉的作用。大学生创业应有树立自主品牌的意识和商业计划。通过树立自主品牌,标识商品服务的来源,与消费者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建立市场商誉。品牌的树立和保护,则无法脱离商标的使用。商标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誉的载体。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须满足长期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等严格条件,对创业大学生而言,欲获得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几无可能。因此,注册商标是现实的明智选择。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通过对自有商标的使用和宣传,积累商业信誉和品牌商业价值。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商标应具有区别于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识别来源的显著性。

       另外,注册商标应区别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违反则不予注册或被撤销。例如,乔丹体育股份公司注册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注册商标侵犯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本文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法不排除多重保护,注册商标满足其他权利客体构成要件的,还可以同时享有其他权利。例如,商标具有独创性,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要求的,商标的著作权人可以对该商标享有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大学生创业申请注册商标时,可以采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案注册商标,从而就该商标同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例如,上岛咖啡的商标图案具有独创性,权利人可主张著作权保护,也可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三  技术保护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可能拥有自己的技术,如何保护?保护技术通常首先想到的是申请专利。诚然,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要求的,可以考虑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获得专利权后,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实施专利,权利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对实施专利的专有权利。因此,将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可以保护对技术方案实施的专有权利。专利还可以用以防止后发明人申请专利,进行防御。例如,大学生某创业团队在科研过程中发现某种化学物提炼的方法,提炼的效率高于其正在创业实施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的成本非常高昂,以致于该创业团队短期内没有经济实力实施该方法。该创业团队为避免后发明人将这种方法申请专利,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
       【相关法条】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但是,申请专利亦存在风险。首先,申请专利后,无论获得专利权与否,技术方案将公开。另外,专利权有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同时,对于不欲公开技术方案或者希望获得更长保护期限的人来说,可考虑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技术信息,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对其可乐的秘方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前所述,技术信息要获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需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尚未泄露的,法院判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技术信息可得继续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以上就大学生创业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根据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不同对象而不同,保护的方法也需结合创业大学生的自身情况。而知识产权保护得当必将对创业有巨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