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彤势,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人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突出以学生为主体,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修业年限
第一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基础学制为3年的专业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各专业要以基础学制为基础,兼顾弹性修业年限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条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学生可连续在籍学习,也可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时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条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结业生或肄业生在1年内,可提出再修重修申请继续在校重修课程,也山办理离校手续。结业生或肄业生重新修完未合格的课捍,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取得毕业文凭。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l.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在校修读谍程的主要依据。课程设置要以社会需求和职业岗位要求为依据,在职业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进行课程内容重组或课程开发,以职业岗位能力的培养为核心,重构课程体系。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设系列化的入职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顶岗实践课程。增加选修课比例,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台素质。
学生可辅修笫二专业。各系部在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同时制定其他专业学生辅修该专业课程的辅修教学计划,辅修教学计划的课程一般为8-10门。学生修完辅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且成绩合格者,由学院统一颁发辅修证书。
2.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不可跨类代替。必修课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该类的每一门课程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三种。专业限选课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突出专业方向而开设的限定学生选修的课程;专业任选课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学生专业素养而开设的供学生任意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是在全校范围内,为加强学生素质修养、开阔视野、扩大就业面而开设的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人的专业方向及兴趣爱好选择课程,取得规定学分。
第五条学分规定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l.各类课程学分规定(以下学分若不能整除,均以最接近0.5的整数倍数值计算,如2.4为2.5、2.7为2.5、2.8为3.0)。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分规定 |
理论课 | 普通理论课 | 1学分/16学时 |
一学期内不满1学时的理论课 | 不计学分 | |
实践课 | 普通实习、实验课 | 1学分/24学时 |
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习 | 1学分/周 | |
顶岗实习 | 24学分/学期 | |
一学期内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习 | 不计学分 | |
其它需特殊说明的必修课程 | 体育课 | 1学分/32学时 |
军训课 | 1学分/周 | |
人文素质教育课 | 1学分/16学时 | |
普通话课 | 0.5学分/8学时 | |
劳动教育课 | 1学分/周 | |
就业指导课 | 1学分/16学时 | |
毕业设计(论文) | 4学分 |
2.有关学分的其他规定
(1)各专业根据课程开设情况规定学生应修学分。学制为三年的专业约为150学分,学制为两年的专业约为100学分。
(2)各专业规定本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必须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此类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课程的学分,学生只有获得此类职业资格证括才能毕业。
(3)积极推行学分奖励制。学生取得必须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国家级奖励4学分,省级奖励2学分:学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其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奖励5学分;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学生,奖励4学分。奖励学分每学期不得超过10学分。学生获得奖励学分后,可申请免修学分数相当的选修课。
3.学生获得学分的标准
学生课程考核达到60分,给予该门课程的全部学分;低于60分,给予零学分。
第六条学分绩点
1.我院实行绩点学分制。课程经考核为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90分及以上 | 4.0-5.0 | 80-89分 | 3.0-3.9 |
70-79分 | 2.0-2.9 | 60-69分 | 1.0-1.9 |
60分以下 | 0 |
2.每学期学院都要对每倚学生的总学分平均绩点进行计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学分量的标准。公式如下:
学生总学分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学分
第三章 选课和免修制度
第七条选课要求
l.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按学期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2.学生应在在规定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如有特殊情况多修或少修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最终打印出的课程认定单为准。
3.选修课程每位教师最多授课学生为80人,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如果要求修读的人数不足30人(特殊小班除外),则不丌课。
4.学生每学期(最后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20到30学分之间。符合相关条件者有资格选修超过30学分的课程。
5.免听与免修
(1)学生平均绩点值达到3.5可申请免听,一学期内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重修课程与新课冲突时也可申请免听。免听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因故跟下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
(3)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6.必修课、军训、入职教育课、就业指导课、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选课程序
1.教务处于每学期11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各系部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并指定教师接受学生咨询,解答学生问题。
2.学生于12至13周进行课程初选,填写《选课申请表》。
3.第14周各系部填写《学生选课情况统计表》,教务处根据学生人数和分布情况,于第14周做出是否开课的通知。
4.第17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课程表,学生根据课程表白己编制自选课程听课表。
5.学生选课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重修
第九条课程考核
1.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或不参加考核的课程,不记学分。学生所有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2.考核课采用笔试、非笔试及综合等不同方式进行。所有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课程重修
打破单一补考制,实行补考与重修相结合。
l.必修课补考与重修。
(1)必修课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且高于45分(含45分),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2)必修课考核成绩低45分,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3)必修课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
2.选修课补考与重修。
(1)选修课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且高于 45分(含45分),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重修,也课另选其他课程。
(2)选修课考核成绩低于45分,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3)选修课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或另选其他课程。
3.重修规定。
(1)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可继续申请交费重修。
(2)重修需根据学分缴纳重修费。标准学习年限内的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进行: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届学生年学费标准×标准学习年限/本届学生应修总学分
重修、补习课程应收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超过标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3)学生重修应在选课之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经系部批准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议通过后,学生方可缴费,领取《重修听课证》,凭证听课和参加考核。未交重修费者不得跟班听课和参加重修课的考核。
(4)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单独组班上课,少数以后不再开设的课程,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5)专业核心课的重修一般不得免听,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签字、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听,但必须完成指定作业,并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课程缓考
l.学生实习前必须完成已学课程的考试。对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专业课的考核由系部自行组织,并报送相关成绩。公共课考试可由系部统一办理缓考手续。
2.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3.缓考学生由学院、备系部负责安排其跟随下一级或下一学期同类课程考试,以此作为其考核成绩。
4.凡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1.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应征入伍、出国留学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或一学期为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必须办理复学或休学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体学者应在离校前办理离校手续,交回学生证、考试证。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后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跟随下一级选择新学期课程。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1.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2.休学期满,开学后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一学年内所选课程已获学分数低于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种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必修课学分及本专业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准予毕业。
对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3.5以上的学生,学院将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必修课学分及本专业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且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者,可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经考核80%以上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并修读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末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或必修课学分或未取得本专业要求的职业资格证节而又要求离校者;
2.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第七章 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一条完善学生选课制度,制定《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筹)学生选课管理暂行规定》。实行指导教师制。指导教师主要负责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每班配备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完善课程考核管理制度,制订《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筹)课程考核及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制定《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筹)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完善教材管理制度,制定《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筹)教材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敦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