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文件编号:RHZD60                                          生效日期:2020.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职院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是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键。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本规范所指的“教学工作”,涵盖在校内外进行的上课、实训、实习、实践等教学活动以及教师从备课到考核的教学全过程,也包括教师必须参与的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与技术服务、业务进修与培训、集体教研活动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将作为学院对教师进行学期和年度业绩考核、奖惩、课时费发放、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和行政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散布与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决策相抵触的、消极的、错误的言论。

  第五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要坚持“以生为本”原则,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执教,又要满腔热情,关心爱护;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教师的言传身教是对学生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教师要时刻以优良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仪表言行对学生发挥表率作用。教师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

  第七条 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精通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不断吸取科技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前沿研究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深入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熟悉专业技术应用现状和发展动态,不断提升自身实践能力,努力发展为“双师型”教师。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认真做好教研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认真学习、掌握和践行教育科学理论,了解当代大学生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并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和总结提高。

  第三章 岗前培训与指导

  第十一条 教师上岗前应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取得合格证书,并作为转正晋级和认定教师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对新聘教师实行指导教师培养制。凡来本院工作前未从事过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或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时间未满两年的新教师,在一至两年内选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三年以上讲师任职资历的教师,其任务是对新聘教师的思想和业务进行全面指导。指导教师应制定培养计划,并分别报教务处、所在院(部)备案;青年教师应制订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提升计划,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尽快提升自身教学水平和师德修养。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 凡本院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工作,即具有任课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任课资格:

  1.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教师。

  2.未取得岗前培训资格证书的青年教师。

  3.一学年内发生过3次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

  4.教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的教师。

  第十四条 教师开课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学院审批发布的课程标准。

  2.有适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的教材(包括理论课教材、实践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课程设计及实习指导书等)。

  3.有符合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日历。

  4.教学过程中始终有一周以上的教案(课件)储备。

  5.能提供不少于2本教学及学生自学用的参考书。

  第十五条 教师开新课(指本院新开设的非教师本专业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进修过该课程且成绩在良好以上,或对新课程所属专业领域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能力,积累较多的教学参考资料。

  2.提供新课程标准和较详细的讲授提纲,经教研室讨论,或采用说课形式阐述本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和开设本课程应达到的目标要求,经院(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确认讲授新课的资格。

  第五章 备课

  第十六条 备课是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对授课过程作全盘设计的过程,是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所有任课教师讲授新课或老课,都必须认真备课,按课程标准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准确把握基本知识和技能,广泛阅读参考文献,结合学生的知识基础、智力水平和专业特点,编写好教案(课件)。备课的基本要求是:

  1.熟悉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及教学总时数。

  2.理解课程标准,明确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和基本要求,选择合适的教材及教辅资料。

  3.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分清主次,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要求,合理分配各教学环节和各部分内容的学时。

  4.注意与前导、后续课程的关系,以便相互衔接,避免脱节或重复。

  5.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制定,以2学时为基本单位(课内实验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每次课的教学内容(章节及课题)与教学要求;

  (2)各章节、项目的重点、难点、讲授方法、教学手段、参考资料等;

  (3)每次课安排的练习与作业;

  (4)考试(考查)、可预留假日和机动时间安排,并控制在4学时内。

  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查、院(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6.编写教案(课件)。按学期授课计划安排,至少提前一周编写出符合要求的教案(课件),即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精选与组织教学内容,明确重点与难点,把握深度与广度,采用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方法,选择合适的作业题目;课件要精心设计和制作,注重原创性,符合课堂教学的实际需要。教案按学院制定的统一表格填写。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各院(部)主任集中检查本院(部)所有任课教师的教案(课件);在日常教学运行中,督导委员会、教务处及教师所在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可随时抽查教师教案(课件)。

  7.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准备好挂图、教具、实训器材等。

  8.教师在上课之前,还要进行课前备课,将本次讲授的内容再认真熟悉一次。课后,根据教学体会,对原教案(课件)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撰写教学反思。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其效果主要取决于任课教师的教学思想、工作态度、学术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实践经验。因此,必须明确课堂教学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实行教师课堂负责制。任课教师必须对课堂秩序、教学效果全面负责,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如下:

  1.准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拖堂,注意仪表,衣着整洁大方,使用普通话授课,原则上教师应保持站立或走动状态。若需调停课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调停课程序。

  2.上课时应携带点名册、教案、教材和教具器材。上课期间,教师、学生均须关闭通信工具。

  3.授课时语言精炼、讲解生动、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能力。讲课中应紧扣主题,不涉及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内容。

  4.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积极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确保单位课时的教学信息量,努力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

  5.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寓德育于知识教育和技能培养之中,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良现象应及时批评教育。

  6.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学期授课计划。如确需变更(不超过规定学时),要事先报批,凡变更在4学时以内的,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变更4~7学时的,经院(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变更8学时以上的,需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并修订有关教学计划。

  第七章 教学日历

  第十八条 教学日历是教学实施过程的记录性文件,是检查教师授课进度、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教学日历要以课程标准、教材和校历为依据,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时填写教学日历,不得提前或拖后填写。学期内同一课程分班教学的,应选用同一教材并同步执行教学日历;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授课时,教学日历由组长或经集体讨论定出。

  第二十条 教学日历的填写要真实,内容完整,切实可行。教学日历应列明学期内每一周上课的日期、方式(讲授、实训、上机、考查或其他)、章节及主要练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学日历由教务处统一收集、以学期为单位整理归档,归档后的教学日历不得改填、补填。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将学习上的疑难问题上传至教师个人空间、课程学习群组,任课教师进行在线答疑与互动交流;任课教师也可应根据教学需要下班后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互动答疑可在课余时间或其他约定时间进行,上课期间不得进行。根据周课时不同,应当每2至3周安排一次辅导,解答学生疑难,督促后进学生学习。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互动答疑以网络交流历史记录和教学日历中标注作为核查依据。凡未辅导答疑或虽辅导但无法核查的,均作未辅导答疑对待,并按相关考核办法处理。

  第九章 批改作业

  第二十五条 除个别课程之外,课后均要布置作业。要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对作业的内容、数量、难易程度等统筹考虑,既要有加深理解与巩固教学内容的作业,又要有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作业,同时应不使学生负担过重。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课程的作业应全批全改;公共基础课程的作业量大时,经部门主任批准,可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作业份数的1/2,且应注意覆盖面。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及时,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及时在课程学习群组中予以通报,并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1/3以上,或者多次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章 实训课程

  第二十七条  实训课程除了符合课堂教学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范:

  1. 实训课程是学生接受实际操作训练、培养各项技能和严谨作风的重要教学环节。担任实训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认真准备(包括编写实验指导书、设计实验程序、检查实验仪器、准备实验材料等)、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对机械、电气、维修、高空、水上作业等可能存在危险伤害的实训课程,必须专门先行安排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2.任课教师课前应细心检查场地、设备、器材、安全设置的完好情况,对主要步骤应亲自操作一遍,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教师上课要先于学生到场。

  3.实训课前应布置学生预习,课中应精心指导学生操作和记录情况,课后应布置学生完成单元报告,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实训报告,填写评语和成绩。对于没有认真做好实训预习的学生,不准其参加实训。

  4.对学生提出的自我设计实验,教师要认真分析其实验准备报告,答复学生是否同意实验,同时预约实验时间。实验前向学生指出应注意的事项,准备好实验器材,指导学生做好实验,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5.教师要经常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等,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6.独立设置的实训课程成绩一般依据学生平时实训状况评定,列为考试课目的课程可以增加卷试。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应按课程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章 现场教学

  第二十八条 现场教学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在职业环境中进行的教学形式,是学生获得实际知识,提高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劳动技能,以及提高道德品质和行为修养的重要途径。学院现场教学的组织形式为实地参观、社会调查、实习、实训等。现场教学的课程标准和实施方案由教研室组织拟定,院(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现场教学是责任性重大的教学活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教师担任领队或主要指导教师。领队或指导教师要对现场教学全面负责,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教学活动、安全纪律等,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部)和学院报告。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完成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解答学生遇到的疑难问题,督促学生做好现场记录,审阅学生的总结报告,根据学生表现、现场笔记和总结报告等,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三十一条 实习实训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先讲后练、边讲边练、讲练结合、操作示范、操作训练等多种方式进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组织和考勤工作,要求学生每天填写实习日记。实习实训结束后及时批阅实习日记,并根据其内容和实习表现,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对不及格者,应要求重做实验实训。

  第十二章 毕业设计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是对学生的综合训练与全面检查,各院(部)、专业教研室应于实施前一个学期末制定出毕业设计实施计划,选好课题,落实指导教师,报院(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各院(部)要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选题应经教研室讨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能较全面地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训练,尽可能结合社会生产实际、科研和实验室建设。最后经教研室主任和院(部)主任审批后列入毕业设计实施计划。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施的前一个学期,将毕业设计指导书和毕业实习基本要求交教研室主任审查,经院(部)主任审批后交教务处印刷;指导教师要在毕业设计实施前指导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实施中经常检查设计进度,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定采用设计质量评议和答辩考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即先由指导教师或评议小组全面评阅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图纸、资料,写出评语,给出评议成绩;再按答辩程序进行答辩,写出评语,给出答辩成绩;最后由院(部)根据两部分成绩,以及师生互动交流、指导修改记录进行综合评定。所审定的成绩和评语经院(部)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归档。成绩以五级记分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环节结束后,各教研室应进行总结,并由院(部)汇总写成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学生毕业设计资料、成绩评定资料均由院(部)办公室保存5年,优秀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三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特殊原因不能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的科目,应由院(部)与教务处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在考试日期前一周确定。任课教师、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日程、时间和考场;考查课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分,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实验、测验、学习态度等,记录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每学期不少于12次,否则应通过期末考试再综合评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操作和作品评定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和评价等多种题型,知识覆盖面尽可能宽、份量适当,无特殊申请,考试时间一律为90分钟(操作考核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同时执教的多班课程,应以相同方式、相同标准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各科目必须拟制A、B两套试卷(其题型、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尽可能采取“教考分离”方式命题,试卷难易程度适当,一般情况下应使课程考试成绩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三十九条 试卷一律采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计算机打印,于每学期第十六周前送交教务处验收,然后由教务处任选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作补考。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重制,并在3日内交教务处。试卷的递送、印刷、校对、保管、领取应由专人负责,严防泄密。

  第四十五条 教师对考试、考查课程都应严格要求,考前应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要引导学生全面复习,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复习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考题,违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主考、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职责。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和评分。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分析,填写《成绩分析报告单》,连同成绩登记表于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经教研室主任签字,交院(部)分班汇总后,送教务处归档。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是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重要环节。各院(部)、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改革试点,研讨课程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研究教学方法,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集体教研活动必须准时出席,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活动的教师,返校后应认真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提交学习总结报告,并结合院(部)和教研室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并将资料交院(部)资料室,供教师参阅。

  第四十三条 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关注本专业学术动态,不断拓宽学术视野,积极撰写教学科研论文,及时掌握本专业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状况。积极开展为社会、企业的技术服务,密切校企合作,提高科研水平。

  第四十四条 院(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应对本院(部)、本教研室开出的所有课程不定期进行听课,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任课教师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相互切磋技艺,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高级职称教师以及从教5年以上的教师,须按院(部)的安排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带青任务为期1年,设立带教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学院、院(部)、教研室都应进行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工作。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以掌握全院的教学工作情况。通过随机检查、听课、抽考、查阅作业、向学生调查等方式,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检查教学情况与教学质量。发现好的典型,推广经验。各院(部)应成立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院(部)的教学运行进行实时监控,掌握本院(部)的教学动态,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初应提出自己的教学工作计划,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学院、院(部)和教研室对每学期的教学工作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章  业务进修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参加各类进修,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院根据情况可以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1.学历进修。以青年教师提高学历为主,一般采取在职修读方式。

  2.技能进修。从事职业教学的教师,应当成为“双师型”教师。通过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技能进修,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的教师,应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中级职称的教师,应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

  3.短期进修。以促进专业发展和充实学术知识为目的,也包括教育科学的学习和教学经验的交流。

  4.企业进修。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到专业相关的企业顶岗实践,以提高专业技能、熟悉一线情况,增强学院与社会的密切联系。三年内累计企业实践不少于2个月。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在高职理论研究与探索、教书育人、教材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各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和考核程序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师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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