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日照航海技术学校始建于1998年,是经日照市教育局批准、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的综合性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校位于美丽海滨城市、联合国人居奖城市——山东日照。学校坚持“办学条件现代化、学校管理规范化、教育质量优质化、多元发展特色化”办学思路,实施“德育为本、技能为要、特色兴校、质量至上”品牌战略,现已成为锻造大国工匠的摇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日照航海技术学校。校址为: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36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把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作为办学目标。学校立足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发挥品牌专业优势,深化校企合作,紧密与产业链和职业岗位群对接,推动学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学校努力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育人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让每个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是刘祥江。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办学内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
第八条 学校经日照市教育局批准成立,并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人,任期三年。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发展规划;
(二)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等;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四)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五)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方案,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需报董事会批准;
(六)领导、监督学校各部门的工作;
(七)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及教育教学工作的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等班子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学校完善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校长领导下,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教职工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固定工资、课时工资、岗位工资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奖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第四章 学校党建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日照航海技术学校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总支隶属于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参与学校决策与监督,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总支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总支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总支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总支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处理通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设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负责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办公室,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坚持公开、公平的招生原则。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教育权,按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诚信地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安全教育及安保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二)尊重学生,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三)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文体活动设施,满足学生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经反复教育不改者,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或劝退、开除。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应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尊重教师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
(二)对教师德、能、勤、绩进行科学、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作为聘任、评优、奖励、晋升工资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各类培训学习活动,促进教师道德情操及专业能力方面的提升和发展;
(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五)听取教职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并给予处理;
(六)维护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分或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力。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接受审批机关、财税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进行合并、分立,要在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日照航海技术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