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各院(部)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1.3学生对学院及各院(部)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① 纪律处分;
② 取消入学资格;
③ 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④ 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它证书;
⑤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1.4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2.组织机构
2.1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院申诉委,下同)。院申诉委委员设7-9人,包括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院(部)主任、法律专业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具体负责申诉办理工作。
2.2 院申诉委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一般采用票决制,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制。议决事项由出席委员过2/3同意方能通过。
3.申诉
3.1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院申诉委提起申诉。
3.2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院申诉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同时附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③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④提出申诉的日期。
3.3 院申诉委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3.4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① 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② 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③ 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④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3.5决定受理的申诉,院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次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6 院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学院有关单位或部门。有关单位或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申诉机关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
3.7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院申诉委委员。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3.8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院申诉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
3.9 院申诉委应当作出审理报告,写明下列内容:
①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② 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③ 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④ 审理的时间;
⑤ 审理情况概要;
⑥ 申诉事件处理意见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3.10院申诉委受理申诉事件应当分别做出决定:
①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②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
③ 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11 院申诉委做出决定后,应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上写明下列内容:
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②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③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④本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⑤院申诉委处理决定;
⑥做出决定的日期。
3.12 院申诉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单位,并存入申诉人档案。
3.13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3.14 申诉人对申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院申诉委申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日照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3.15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学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提出申诉的,学院应当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仍然按照在校生办理。
4.法律责任
4.1 学院申诉受理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学院申诉委委员在申诉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追究其责任。
4.2 原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处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