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4.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二.毕业生预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有:

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退役后参加政府政治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5.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①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指定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获得贴息支持。

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

②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获得50%的贴息支持。

2.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3.享受培训补贴

离校后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4.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内容。

四.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1.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报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能够享受当地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譬如举办针对应届毕业生的供需见面活动,一律免收应届毕业生进场费。

2.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还可以按规定申请职业鉴定补贴。

3.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回生源地报到的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4.各地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的劳动保障和相关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5.各地要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落户优惠政策:

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就业地落户,并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