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我校2022届毕业生的一封信

  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2022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为促进我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帮助我校毕业生知晓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招就处现把相关就业创业政策公布如下:

  一、就业报到证调整改派

  1、毕业生离校后因就业单位信息变动需要变更报到证记载信息内容的,称为调整改派,包括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和离校时已确定就业单位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

  2、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可以办理调整手续,两年内可以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申请办理调整改派,直接在网上领取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报到证,并自行下载或打印纸质版报到证。下载或打印新报到证的同时,原报到证自动注销作废。

  二、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

  1、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档案按单位注册信息派送到档案管理单位;

  2、毕业生到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就业的,单位应办理档案集中托管,毕业生档案派送到档案托管单位;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托管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托管;

  3、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有意愿回户籍地就业的,毕业生个人档案应派送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省外院校毕业生档案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后,再转至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内院校毕业生档案直接由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接收。

  三、就业见习补贴

  1、我市就业见习对象范围为我市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以及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2、见习期间可享受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同时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3、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给予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最多可补贴6个月。

  四、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

  对我市博士后研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新引进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由单位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省属驻日照高校、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要求的中央省属驻日照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对我市企业、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要求的中央省属驻日照企业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全球TOP200(QS)高校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400元、1500元、1000元生活补助。

  对自主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补贴。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实际,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及本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针对重点行业、企业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各区县、功能区)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创业时非在职状态)、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等五类群体,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注册前,无小微企业注册记录)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后的,给予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根据吸纳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的未正规就业人员数量确定,其中,吸纳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补贴2万元;吸纳就业10人(含10人,不含创业者)以上的,补贴5万元;个体工商户补贴1万元。

  上述两项补贴,创业者只能享受一项,且只能享受一次。

  七、一次性创新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未正规就业人员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八、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等五类群体(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给予减免),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2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9000元/人。其中初次申请,创业实体需经营满1年,不足2年,拨付6000元/年,租金不足6000元/年的,据实拨付;初次申请满1年且不足2年的,可二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拨付初次拨付金额的50%。

  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符合相关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十、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承担部分)。

  十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十二、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大赛”、“日照市创业大赛”。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的“日照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对“日照市大学生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日照市创业大赛”各组别前6名,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2万、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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